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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江苏省“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安博体育- 安博体育APP下载- 官网

2025-10-21 2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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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江苏省“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安博体育- 安博体育APP下载- 安博体育官网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全面落实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使用虚假信息开展外卖经营、商标侵权、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辆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7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南京某车辆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待售的150辆电动自行车(未装配电池)存在外观与合格证不符的情况。抽样检测显示,上述车辆蓄电池仓均被加装外设托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核算,待售车辆货值金额共计11.02万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3月20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作出没收150辆电动自行车、罚款22.03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回头看”检查,未发现新的违规电动自行车。

  2024年11月19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高淳区某食品经营部在格式条款中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网络店铺的两款椰子水商品详情页面公告内容含有“凡是在我公司线上店铺消费购物,因产品或货物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均同意以被告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如您对此条款存在异议,请及时与我店客服联系协商;否则,自您点击购物时即视为您默认接受该条款约束!”,且该公告未向消费者明示异议权。经查,该条款于2024年9月18日发布,11月25日删除,在此期间无消费者因此条款与当事人产生纠纷,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2025年2月21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广告法规宣传指导,帮助当事人按要求完成整改。

  2025年2月21日,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潘某经营的网店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乐高玩具204件。经乐高集团技术人员辨认,确认上述产品非中国境内销售。执法人员对照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认定上述产品均未经认证。经核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总计45.18万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乐高玩具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12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认证认可条例》的裁量阶次具体标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将其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下架,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6日,根据徐州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通知要求,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调取了检验视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发现该公司检验的516台车辆存在底盘部件检验时间低于10秒、引车员与检验人员为同一人的问题,违反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第5.1.4条及附录H.1(续)的检验规程要求,致使出具的516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失实。经核算,相关违法所得共计7.22万元。

  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1月15日,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22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9日,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时存在虚假宣传与央视合作的问题。经查,2024年1月开始,当事人以“某咖啡”项目招募区域合伙人,收取授权费、服务费等。2024年7月,多名合作商举报称,因当事人虚假宣传“与央视签约并在CCTV投放广告”而受骗签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摆放了“中央广播电视台广告播出证明”牌匾,显示其品牌咖啡曾在CCTV播出,并在多个网络平台宣称与央视举行广告签约仪式。经核实,当事人从未在央视投放广告,央视也未颁发相关证明、未参与其所称的签约仪式。

  当事人通过多种渠道虚假宣传,误导合作商及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2025年4月25日,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回头看”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州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3日,根据12345平台举报线索,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常州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84辆待出租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电池电压(60V)与产品合格证标注技术参数不符、无脚踏骑行功能等违法情形,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7月起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该批车辆系由某车业无锡有限公司实施改装(最高时速达45公里/小时、电池电压提升至60V、擅自拆除脚踏骑行部件并解除限速),当事人购入后用于租赁经营。经鉴定,该批改装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4.47万元。

  当事人租赁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2025年6月4日,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和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租赁,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84辆、罚款24.47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供货商改装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了《产品质量法》专题教育培训,经复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1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大婶”驴肉火烧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持有两张营业执照,并在外卖平台开设两家外卖店铺。经核查,“某大婶”驴肉火烧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正规证件样式不符。经调查,因同一地址无法办理第二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为在某平台实现“一店多开”,遂委托荆某(自然人)通过“PS”技术伪造许可证图片上传平台。执法人员在对荆某调查中还发现,某麻辣香锅店也委托荆某伪造了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用于平台经营。

  上述两家餐饮店铺提供虚假网络食品经营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两家店铺配合调查,主动关闭违规店铺,2025年5月27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对两家店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荆某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作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两家店铺均已整改到位。

  2024年11月28日,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查某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有某品牌商标的儿童玩具1215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别,该批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实施了扣押。经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儿童玩具,其货源来自微信结识的个人卖家,并以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购进上述侵权商品,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经核算,违法经营额共计7.27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5年3月31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儿童玩具1215件、罚款7.27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涉案供货商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经事后检查,当事人已完成商品进货渠道调整,并建立了规范的进货查验制度。

  2025年1月20日,根据上级机关监督抽查移交线索,盱眙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问题立案调查。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三批次充电器端子骚扰电压和防异物侵入等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的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充电器共计80只,货值金额2800元,违法所得74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合格铅酸蓄电池充电器易引发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直接关系民生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且三个批次产品均不合格,情节较为严重。2025年4月23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400元、没收违法所得740元的行政处罚。经案后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全部召回已售产品,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5日,根据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高邮市公安局移交的3304双侵犯2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实施扣押。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运动鞋均属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从网络渠道低价购进侵权运动鞋,并通过其运营的三家网店进行销售。经核算,涉案运动鞋违法经营额26.17万元,因无法查证具体进货数量和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事人销售侵权运动鞋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迅速将涉案产品下架,2025年5月19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3304双侵权运动鞋、处以违法经营额1.5倍计罚款39.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根据宿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议函》,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家具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在宿迁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家博会上销售沙发、电视柜、茶几等家具,向举报人共收取货款9万元,并出具《销售合约单》,明确标注家具主材为“黑檀”、辅材为“胡桃木”。经专业机构鉴定,当事人所售商品家具的实际材质为鞋木、松木等木材,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未履行退换货义务,也未与消费者达成和解。2025年5月29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检查,未发现当事人不按约定提供商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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